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2010年2月26日)
編輯導讀: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2010年2月26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
第 二十六 号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的(of)決定》已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At)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 胡錦濤
2010年2月26日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的(of)決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作(do)如下修改:
一(one)、将第四條修改爲(for):“著作(do)權人(people)行使著作(do)權,不(No)得違反憲法和(and)法律,不(No)得損害公共利益。國(country)家對作(do)品的(of)出(out)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二十六條:“以(by)著作(do)權出(out)質的(of),由出(out)質人(people)和(and)質權人(people)向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out)質登記。”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根據本決定作(do)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do)調整後,重新公布。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的(of)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二章 著作(do)權
第一(one)節 著作(do)權人(people)及其權利
第二節 著作(do)權歸屬
第三節 權利的(of)保護期
第四節 權利的(of)限制
第三章 著作(do)權許可使用(use)和(and)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out)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one)節 圖書、報刊的(of)出(out)版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and)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保護文學、藝術和(and)科學作(do)品作(do)者的(of)著作(do)權,以(by)及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益,鼓勵有益于(At)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of)作(do)品的(of)創作(do)和(and)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and)科學事業的(of)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country)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作(do)品,不(No)論是(yes)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do)權。
外國(country)人(people)、無國(country)籍人(people)的(of)作(do)品根據其作(do)者所屬國(country)或者經常居住地(land)國(country)同中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享有的(of)著作(do)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country)人(people)、無國(country)籍人(people)的(of)作(do)品首先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出(out)版的(of),依照本法享有著作(do)權。
未與中國(country)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country)際條約的(of)國(country)家的(of)作(do)者以(by)及無國(country)籍人(people)的(of)作(do)品首次在(exist)中國(country)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的(of)成員國(country)出(out)版的(of),或者在(exist)成員國(country)和(and)非成員國(country)同時(hour)出(out)版的(of),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of)作(do)品,包括以(by)下列形式創作(do)的(of)文學、藝術和(and)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do)品:
(一(one))文字作(do)品;
(二)口述作(do)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do)品;
(四)美術、建築作(do)品;
(五)攝影作(do)品;
(六)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
(七)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land)圖、示意圖等圖形作(do)品和(and)模型作(do)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作(do)品。
第四條 著作(do)權人(people)行使著作(do)權,不(No)得違反憲法和(and)法律,不(No)得損害公共利益。國(country)家對作(do)品的(of)出(out)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No)适用(use)于(At):
(一(one))法律、法規,國(country)家機關的(of)決議、決定、命令和(and)其他(he)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of)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hour)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use)數表、通用(use)表格和(and)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保護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country)的(of)著作(do)權管理工作(do);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的(of)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of)著作(do)權管理工作(do)。
第八條 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授權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by)以(by)自己的(of)名義爲(for)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主張權利,并可以(by)作(do)爲(for)當事人(people)進行涉及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是(yes)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do)權許可使用(use)費的(of)收取和(and)分配,以(by)及對其監督和(and)管理等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do)權
第一(one)節 著作(do)權人(people)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do)權人(people)包括:
(一(one))作(do)者;
(二)其他(he)依照本法享有著作(do)權的(of)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
第十條 著作(do)權包括下列人(people)身權和(and)财産權:
(一(one))發表權,即決定作(do)品是(yes)否公之于(At)衆的(of)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do)者身份,在(exist)作(do)品上(superior)署名的(of)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he)人(people)修改作(do)品的(of)權利;
(四)保護作(do)品完整權,即保護作(do)品不(No)受歪曲、篡改的(of)權利;
(五)複制權,即以(by)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do)品制作(do)一(one)份或者多份的(of)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by)出(out)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do)品的(of)原件或者複制件的(of)權利;
(七)出(out)租權,即有償許可他(he)人(people)臨時(hour)使用(use)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計算機軟件的(of)權利,計算機軟件不(No)是(yes)出(out)租的(of)主要(want)标的(of)的(of)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do)品、攝影作(do)品的(of)原件或者複制件的(of)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do)品,以(by)及用(use)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do)品的(of)表演的(of)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等的(of)權利;
(十一(one))廣播權,即以(by)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do)品,以(by)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of)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of)作(do)品,以(by)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he)傳送符号、聲音、圖像的(of)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of)作(do)品的(of)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by)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do)品,使公衆可以(by)在(exist)其個(indivual)人(people)選定的(of)時(hour)間和(and)地(land)點獲得作(do)品的(of)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by)攝制電影或者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将作(do)品固定在(exist)載體上(superior)的(of)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do)品,創作(do)出(out)具有獨創性的(of)新作(do)品的(of)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将作(do)品從一(one)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one)種語言文字的(of)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将作(do)品或者作(do)品的(of)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do)品的(of)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do)權人(people)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著作(do)權人(people)可以(by)許可他(he)人(people)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do)權人(people)可以(by)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do)權歸屬
第十一(one)條 著作(do)權屬于(At)作(do)者,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創作(do)作(do)品的(of)公民是(yes)作(do)者。
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主持,代表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意志創作(do),并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承擔責任的(of)作(do)品,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視爲(for)作(do)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exist)作(do)品上(superior)署名的(of)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爲(for)作(do)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do)品而産生(born)的(of)作(do)品,其著作(do)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people)享有,但行使著作(do)權時(hour)不(No)得侵犯原作(do)品的(of)著作(do)權。
第十三條 兩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合作(do)創作(do)的(of)作(do)品,著作(do)權由合作(do)作(do)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do)的(of)人(people),不(No)能成爲(for)合作(do)作(do)者。
合作(do)作(do)品可以(by)分割使用(use)的(of),作(do)者對各自創作(do)的(of)部分可以(by)單獨享有著作(do)權,但行使著作(do)權時(hour)不(No)得侵犯合作(do)作(do)品整體的(of)著作(do)權。
第十四條 彙編若幹作(do)品、作(do)品的(of)片段或者不(No)構成作(do)品的(of)數據或者其他(he)材料,對其内容的(of)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of)作(do)品,爲(for)彙編作(do)品,其著作(do)權由彙編人(people)享有,但行使著作(do)權時(hour),不(No)得侵犯原作(do)品的(of)著作(do)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的(of)著作(do)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do)詞、作(do)曲等作(do)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of)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中的(of)劇本、音樂等可以(by)單獨使用(use)的(of)作(do)品的(of)作(do)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do)權。
第十六條 公民爲(for)完成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工作(do)任務所創作(do)的(of)作(do)品是(yes)職務作(do)品,除本條第二款的(of)規定以(by)外,著作(do)權由作(do)者享有,但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有權在(exist)其業務範圍内優先使用(use)。作(do)品完成兩年内,未經單位同意,作(do)者不(No)得許可第三人(people)以(by)與單位使用(use)的(of)相同方式使用(use)該作(do)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職務作(do)品,作(do)者享有署名權,著作(do)權的(of)其他(he)權利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給予作(do)者獎勵:
(一(one))主要(want)是(yes)利用(us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物質技術條件創作(do),并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承擔責任的(of)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land)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do)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do)權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的(of)職務作(do)品。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do)的(of)作(do)品,著作(do)權的(of)歸屬由委托人(people)和(and)受托人(people)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do)明确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of),著作(do)權屬于(At)受托人(people)。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do)品原件所有權的(of)轉移,不(No)視爲(for)作(do)品著作(do)權的(of)轉移,但美術作(do)品原件的(of)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people)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do)權屬于(At)公民的(of),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在(exist)本法規定的(of)保護期内,依照繼承法的(of)規定轉移。
著作(do)權屬于(At)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在(exist)本法規定的(of)保護期内,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由國(country)家享有。
第三節 權利的(of)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do)者的(of)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do)品完整權的(of)保護期不(No)受限制。
第二十一(one)條 公民的(of)作(do)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作(do)者終生(born)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At)作(do)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如果是(yes)合作(do)作(do)品,截止于(At)最後死亡的(of)作(do)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
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作(do)品、著作(do)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的(of)職務作(do)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作(do)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但作(do)品自創作(do)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發表的(of),本法不(No)再保護。
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攝影作(do)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作(do)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但作(do)品自創作(do)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發表的(of),本法不(No)再保護。
第四節 權利的(of)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exist)下列情況下使用(use)作(do)品,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不(No)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do)者姓名、作(do)品名稱,并且不(No)得侵犯著作(do)權人(people)依照本法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一(one))爲(for)個(indivual)人(people)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use)他(he)人(peopl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二)爲(for)介紹、評論某一(one)作(do)品或者說明某一(one)問題,在(exist)作(do)品中适當引用(use)他(he)人(peopl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三)爲(for)報道時(hour)事新聞,在(exist)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No)可避免地(land)再現或者引用(us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he)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of)關于(At)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of)時(hour)事性文章,但作(do)者聲明不(No)許刊登、播放的(of)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exist)公衆集會上(superior)發表的(of)講話,但作(do)者聲明不(No)許刊登、播放的(of)除外;
(六)爲(for)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制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people)員使用(use),但不(No)得出(out)版發行;
(七)國(country)家機關爲(for)執行公務在(exist)合理範圍内使用(us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爲(for)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of)需要(want),複制本館收藏的(of)作(do)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use),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exist)室外公共場所的(of)藝術作(do)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one))将中國(country)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已經發表的(of)以(by)漢語言文字創作(do)的(of)作(do)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do)品在(exist)國(country)内出(out)版發行;
(十二)将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改成盲文出(out)版。
前款規定适用(use)于(At)對出(out)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of)權利的(of)限制。
第二十三條 爲(for)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and)國(country)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out)版教科書,除作(do)者事先聲明不(No)許使用(use)的(of)外,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在(exist)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片段或者短小的(of)文字作(do)品、音樂作(do)品或者單幅的(of)美術作(do)品、攝影作(do)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do)者姓名、作(do)品名稱,并且不(No)得侵犯著作(do)權人(people)依照本法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前款規定适用(use)于(At)對出(out)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of)權利的(of)限制。
第三章 著作(do)權許可使用(use)和(and)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 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應當同著作(do)權人(people)訂立許可使用(use)合同,本法規定可以(by)不(No)經許可的(of)除外。
許可使用(use)合同包括下列主要(want)内容:
(一(one))許可使用(use)的(of)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use)的(of)權利是(yes)專有使用(use)權或者非專有使用(use)權;
(三)許可使用(use)的(of)地(land)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标準和(and)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for)需要(want)約定的(of)其他(he)内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want)内容:
(一(one))作(do)品的(of)名稱;
(二)轉讓的(of)權利種類、地(land)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of)日期和(and)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for)需要(want)約定的(of)其他(he)内容。
第二十六條 以(by)著作(do)權出(out)質的(of),由出(out)質人(people)和(and)質權人(people)向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out)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use)合同和(and)轉讓合同中著作(do)權人(people)未明确許可、轉讓的(of)權利,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同意,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不(No)得行使。
第二十八條 使用(use)作(do)品的(of)付酬标準可以(by)由當事人(people)約定,也可以(by)按照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of)付酬标準支付報酬。當事人(people)約定不(No)明确的(of),按照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of)付酬标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九條 出(out)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的(of),不(No)得侵犯作(do)者的(of)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do)品完整權和(and)獲得報酬的(of)權利。
第四章 出(out)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one)節 圖書、報刊的(of)出(out)版
第三十條 圖書出(out)版者出(out)版圖書應當和(and)著作(do)權人(people)訂立出(out)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one)條 圖書出(out)版者對著作(do)權人(people)交付出(out)版的(of)作(do)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of)專有出(out)版權受法律保護,他(he)人(people)不(No)得出(out)版該作(do)品。
第三十二條 著作(do)權人(people)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do)品。圖書出(out)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of)出(out)版質量、期限出(out)版圖書。
圖書出(out)版者不(No)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out)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of)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out)版者重印、再版作(do)品的(of),應當通知著作(do)權人(people),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out)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三條 著作(do)權人(people)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of),自稿件發出(out)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arrive)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of),或者自稿件發出(out)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arrive)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of),可以(by)将同一(one)作(do)品向其他(he)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of)除外。
作(do)品刊登後,除著作(do)權人(people)聲明不(No)得轉載、摘編的(of)外,其他(he)報刊可以(by)轉載或者作(do)爲(for)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報酬。
第三十四條 圖書出(out)版者經作(do)者許可,可以(by)對作(do)品修改、删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by)對作(do)品作(do)文字性修改、删節。對内容的(of)修改,應當經作(do)者許可。
第三十五條 出(out)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已有作(do)品而産生(born)的(of)作(do)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原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 出(out)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出(out)版的(of)圖書、期刊的(of)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十年,截止于(At)使用(use)該版式設計的(of)圖書、期刊首次出(out)版後第十年的(of)12月31日。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十七條 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演出(out),表演者(演員、演出(out)單位)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out)組織者組織演出(out),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use)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do)品而産生(born)的(of)作(do)品進行演出(out),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原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one))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No)受歪曲;
(三)許可他(he)人(people)從現場直播和(and)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he)人(people)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he)人(people)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of)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he)人(people)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people)以(by)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of)方式使用(use)作(do)品,還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第(二)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不(No)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one)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該表演發生(born)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do)者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制作(do)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do)者使用(use)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do)品而産生(born)的(of)作(do)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原作(do)品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do)者使用(use)他(he)人(people)已經合法錄制爲(for)錄音制品的(of)音樂作(do)品制作(do)錄音制品,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do)權人(people)聲明不(No)許使用(use)的(of)不(No)得使用(use)。
第四十一(one)條 錄音錄像制作(do)者制作(do)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do)者對其制作(do)的(of)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he)人(people)複制、發行、出(out)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并獲得報酬的(of)權利;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該制品首次制作(do)完成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
被許可人(people)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he)人(people)未發表的(of)作(do)品,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he)人(people)已發表的(of)作(do)品,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out)版的(of)錄音制品,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of)下列行爲(for):
(一(one))将其播放的(of)廣播、電視轉播;
(二)将其播放的(of)廣播、電視錄制在(exist)音像載體上(superior)以(by)及複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 電視台播放他(he)人(people)的(of)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do)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he)人(people)的(of)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and)執法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爲(for)的(of),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one))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發表其作(do)品的(of);
(二)未經合作(do)作(do)者許可,将與他(he)人(people)合作(do)創作(do)的(of)作(do)品當作(do)自己單獨創作(do)的(of)作(do)品發表的(of);
(三)沒有參加創作(do),爲(for)謀取個(indivual)人(people)名利,在(exist)他(he)人(people)作(do)品上(superior)署名的(of);
(四)歪曲、篡改他(he)人(people)作(do)品的(of);
(五)剽竊他(he)人(people)作(do)品的(of);
(六)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以(by)展覽、攝制電影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使用(use)作(do)品,或者以(by)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use)作(do)品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七)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of);
(八)未經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許可,出(out)租其作(do)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九)未經出(out)版者許可,使用(use)其出(out)版的(of)圖書、期刊的(of)版式設計的(of);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of);
(十一(one))其他(he)侵犯著作(do)權以(by)及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益的(of)行爲(for)。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爲(for)的(of),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hour)損害公共利益的(of),可以(by)由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for),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制品,并可處以(by)罰款;情節嚴重的(of),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by)沒收主要(want)用(use)于(At)制作(do)侵權複制品的(of)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do)品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二)出(out)版他(he)人(people)享有專有出(out)版權的(of)圖書的(of);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of)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do)者許可,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制作(do)的(of)錄音錄像制品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制廣播、電視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六)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people)爲(for)其作(do)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of)保護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技術措施的(of),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七)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許可,故意删除或者改變作(do)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of)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of),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八)制作(do)、出(out)售假冒他(he)人(people)署名的(of)作(do)品的(of)。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侵權人(people)應當按照權利人(people)的(of)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by)計算的(of),可以(by)按照侵權人(people)的(of)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people)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所支付的(of)合理開支。
權利人(people)的(of)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people)的(of)違法所得不(No)能确定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for)的(of)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賠償。
第五十條 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有證據證明他(he)人(people)正在(exist)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其權利的(of)行爲(for),如不(No)及時(hour)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難以(by)彌補的(of)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for)和(and)财産保全的(of)措施。
人(people)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and)第九十九條的(of)規定。
第五十一(one)條 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在(exist)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by)後難以(by)取得的(of)情況下,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people)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exist)四十八小時(hour)内作(do)出(out)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of),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責令申請人(people)提供擔保,申請人(people)不(No)提供擔保的(of),駁回申請。
申請人(people)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内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At)侵犯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可以(by)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制品以(by)及進行違法活動的(of)财物。
第五十三條 複制品的(of)出(out)版者、制作(do)者不(No)能證明其出(out)版、制作(do)有合法授權的(of),複制品的(of)發行者或者電影作(do)品或者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of)複制品的(of)出(out)租者不(No)能證明其發行、出(out)租的(of)複制品有合法來(Come)源的(of),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條件的(of),應當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法通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著作(do)權糾紛可以(by)調解,也可以(by)根據當事人(people)達成的(of)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do)權合同中的(of)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people)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exist)著作(do)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of),可以(by)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對行政處罰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期滿不(No)起訴又不(No)履行的(of),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of)著作(do)權即版權。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of)出(out)版,指作(do)品的(of)複制、發行。
第五十九條 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of)保護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 本法規定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出(out)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of)權利,在(exist)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of)保護期的(of),依照本法予以(by)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born)的(of)侵權或者違約行爲(for),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爲(for)發生(born)時(hour)的(of)有關規定和(and)政策處理。
第六十一(one)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