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out)版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本)
編輯導讀:
出(out)版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本)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
第343号
《出(out)版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12月12日國(country)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5日
出(out)版管理條例
(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據2011年3月19日國(country)務院令第594号《國(country)務院關于(At)修改〈出(out)版管理條例〉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country)務院令第638号《國(country)務院關于(At)廢止和(and)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of)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country)務院令第653号《國(country)務院關于(At)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of)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country)務院令第666号《國(country)務院關于(At)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of)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對出(out)版活動的(of)管理,發展和(and)繁榮有中國(country)特色社會主義出(out)版産業和(and)出(out)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out)版自由的(of)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and)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從事出(out)版活動,适用(use)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出(out)版活動,包括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發行。
本條例所稱出(out)版物,是(yes)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等。
第三條 出(out)版活動必須堅持爲(for)人(people)民服務、爲(for)社會主義服務的(of)方向,堅持以(by)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and)“三個(indivual)代表”重要(want)思想爲(for)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傳播和(and)積累有益于(At)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At)經濟發展和(and)社會進步的(of)科學技術和(and)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country)際文化交流,豐富和(and)提高人(people)民的(of)精神生(born)活。
第四條 從事出(out)版活動,應當将社會效益放在(exist)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公民依法行使出(out)版自由的(of)權利,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予以(by)保障。
公民在(exist)行使出(out)版自由的(of)權利的(of)時(hour)候,必須遵守憲法和(and)法律,不(No)得反對憲法确定的(of)基本原則,不(No)得損害國(country)家的(of)、社會的(of)、集體的(of)利益和(and)其他(he)公民的(of)合法的(of)自由和(and)權利。
第六條 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country)的(of)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國(country)務院其他(he)有關部門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of)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負責出(out)版管理的(of)部門(以(by)下簡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其他(he)有關部門在(exist)各自的(of)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of)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第七條 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of)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出(out)版物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of)行爲(for)進行查處時(hour),可以(by)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of)物品和(and)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yes)與違法活動有關的(of)物品,可以(by)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條 出(out)版行業的(of)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exist)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的(of)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out)版單位的(of)設立與管理
第九條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and)電子出(out)版物等應當由出(out)版單位出(out)版。
本條例所稱出(out)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out)版社、音像出(out)版社和(and)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社等。
法人(people)出(out)版報紙、期刊,不(No)設立報社、期刊社的(of),其設立的(of)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爲(for)出(out)版單位。
第十條 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country)出(out)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of)規劃,指導、協調出(out)版産業和(and)出(out)版事業發展。
第十一(one)條 設立出(out)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有出(out)版單位的(of)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确定的(of)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注冊資本和(and)固定的(of)工作(do)場所;
(五)有适應業務範圍需要(want)的(of)組織機構和(and)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資格條件的(of)編輯出(out)版專業人(people)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審批設立出(out)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關于(At)出(out)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of)規劃。
第十二條 設立出(out)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out)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of)出(out)版單位爲(for)事業單位的(of),還應當辦理機構編制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設立出(out)版單位的(of)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出(out)版單位的(of)名稱、地(land)址;
(二)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of)名稱、地(land)址;
(三)出(out)版單位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的(of)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出(out)版單位的(of)資金來(Come)源及數額。
設立報社、期刊社或者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的(of),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報紙或者期刊的(of)名稱、刊期、開版或者開本、印刷場所。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out)版單位的(of)章程和(and)設立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of)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出(out)版單位的(of)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do)出(out)批準或者不(No)批準的(of)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No)批準的(of),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設立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arrive)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out)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出(out)版單位領取出(out)版許可證後,屬于(At)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持出(out)版許可證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依法領取事業單位法人(people)證書;屬于(At)企業法人(people)的(of),持出(out)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報社、期刊社、圖書出(out)版社、音像出(out)版社和(and)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社等應當具備法人(people)條件,經核準登記後,取得法人(people)資格,以(by)其全部法人(people)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的(of)規定,視爲(for)出(out)版單位的(of)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No)具有法人(people)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出(out)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出(out)版新的(of)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的(of),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of)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out)版單位屬于(At)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of)登記手續;屬于(At)企業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of)登記手續。
出(out)版單位除前款所列變更事項外的(of)其他(he)事項的(of)變更,應當經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報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出(out)版單位屬于(At)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屬于(At)企業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出(out)版單位中止出(out)版活動的(of),應當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and)期限;出(out)版單位中止出(out)版活動不(No)得超過180日。
出(out)版單位終止出(out)版活動的(of),由主辦單位提出(out)申請并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報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出(out)版單位屬于(At)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屬于(At)企業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圖書出(out)版社、音像出(out)版社和(and)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社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out)版活動的(of),報社、期刊社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out)版報紙、期刊的(of),由原登記的(of)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并報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不(No)可抗力或者其他(he)正當理由發生(born)前款所列情形的(of),出(out)版單位可以(by)向原登記的(of)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二十條 圖書出(out)版社、音像出(out)版社和(and)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社的(of)年度出(out)版計劃及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of)重大(big)選題,應當經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重大(big)選題,未在(exist)出(out)版前報備案的(of)出(out)版物,不(No)得出(out)版。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期刊社的(of)重大(big)選題,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one)條 出(out)版單位不(No)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出(out)售或者以(by)其他(he)形式轉讓本單位的(of)名稱、書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No)得出(out)租本單位的(of)名稱、刊号。
出(out)版單位及其從業人(people)員不(No)得利用(use)出(out)版活動謀取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
第二十二條 出(out)版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向國(country)家圖書館、中國(country)版本圖書館和(and)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章 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
第二十三條 公民可以(by)依照本條例規定,在(exist)出(out)版物上(superior)自由表達自己對國(country)家事務、經濟和(and)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of)見解和(and)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do)和(and)其他(he)文化活動的(of)成果。
合法出(out)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擾、阻止、破壞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
第二十四條 出(out)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出(out)版物刊載的(of)内容符合本條例的(of)規定。
第二十五條 任何出(out)版物不(No)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one))反對憲法确定的(of)基本原則的(of);
(二)危害國(country)家統一(one)、主權和(and)領土完整的(of);
(三)洩露國(country)家秘密、危害國(country)家安全或者損害國(country)家榮譽和(and)利益的(of);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of);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of);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of);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of);
(八)侮辱或者诽謗他(he)人(people),侵害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of);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country)家規定禁止的(of)其他(he)内容的(of)。
第二十六條 以(by)未成年人(people)爲(for)對象的(of)出(out)版物不(No)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people)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of)行爲(for)和(and)違法犯罪的(of)行爲(for)的(of)内容,不(No)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people)身心健康的(of)内容。
第二十七條 出(out)版物的(of)内容不(No)真實或者不(No)公正,緻使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侵害的(of),其出(out)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he)民事責任。
報紙、期刊發表的(of)作(do)品内容不(No)真實或者不(No)公正,緻使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侵害的(of),當事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有關出(out)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out)版單位應當在(exist)其近期出(out)版的(of)報紙、期刊上(superior)予以(by)發表;拒絕發表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出(out)版物必須按照國(country)家的(of)有關規定載明作(do)者、出(out)版者、印刷者或者複制者、發行者的(of)名稱、地(land)址,書号、刊号或者版号,在(exist)版編目數據,出(out)版日期、刊期以(by)及其他(he)有關事項。
出(out)版物的(of)規格、開本、版式、裝幀、校對等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标準和(and)規範要(want)求,保證出(out)版物的(of)質量。
出(out)版物使用(use)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法律規定和(and)有關标準、規範。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僞造、假冒出(out)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out)版出(out)版物。
第三十條 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country)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out)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适應教科書出(out)版、發行業務需要(want)的(of)資金、組織機構和(and)人(people)員等條件,并取得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of)教科書出(out)版、發行資質。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of)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按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政府采購法》的(of)有關規定确定。其他(he)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of)出(out)版、發行業務。
第四章 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和(and)發行
第三十一(one)條 從事出(out)版物印刷或者複制業務的(of)單位,應當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out)申請,經審核許可,并依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
未經許可并辦理相關手續的(of),不(No)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No)得複制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
第三十二條 出(out)版單位不(No)得委托未取得出(out)版物印刷或者複制許可的(of)單位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
出(out)版單位委托印刷或者複制單位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的(of),必須提供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的(of)有關證明,并依法與印刷或者複制單位簽訂合同。
印刷或者複制單位不(No)得接受非出(out)版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圖書或者複制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不(No)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或者複制、發行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
第三十三條 印刷或者複制單位經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by)承接境外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業務;但是(yes),印刷或者複制的(of)境外出(out)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out)境,不(No)得在(exist)境内發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複制的(of)出(out)版物的(of)内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委托人(people)應當持有著作(do)權人(people)授權書,并向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三十四條 印刷或者複制單位應當自完成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one)份承接的(of)出(out)版物樣本備查。
第三十五條 單位從事出(out)版物批發業務的(of),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
單位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戶從事出(out)版物零售業務的(of),須經縣級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of)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台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體工商戶的(of)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驗證其《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戶變更《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of),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of)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戶終止經營活動的(of),應當向原批準的(of)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出(out)版單位可以(by)發行本出(out)版單位出(out)版的(of)出(out)版物,不(No)得發行其他(he)出(out)版單位出(out)版的(of)出(out)版物。
第三十九條 國(country)家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do)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第四十條 印刷或者複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indivual)體工商戶不(No)得印刷或者複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出(out)版物:
(一(one))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内容的(of);
(二)非法進口的(of);
(三)僞造、假冒出(out)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of);
(四)未署出(out)版單位名稱的(of);
(五)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of);
(六)侵犯他(he)人(people)著作(do)權的(of)。
第五章 出(out)版物的(of)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