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use)作(do)品支付報酬辦法
編輯導讀: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版權局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 令
第10号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use)作(do)品支付報酬辦法》已經2013年9月2日國(country)家版權局局務會議通過,并經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同意,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country) 家 版 權 局 局長 蔡赴朝
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主任 主任 徐紹史
2013年10月22日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use)作(do)品支付報酬辦法
第一(one)條 爲(for)保護文學、藝術和(and)科學作(do)品作(do)者的(of)著作(do)權,規範編寫出(out)版教科書使用(use)已發表作(do)品的(of)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實施條例》及《著作(do)權集體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use)于(At)使用(use)已發表作(do)品編寫出(out)版九年制義務教育和(and)國(country)家教育規劃教科書的(of)行爲(for)。本辦法所稱教科書不(No)包括教學參考書和(and)教學輔導材料。
本辦法所稱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和(and)國(country)家教育規劃教科書,是(yes)指爲(for)實施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證基本的(of)教學标準,或者爲(for)達到(arrive)國(country)家對某一(one)領域、某一(one)方面教育教學的(of)要(want)求,根據國(country)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people)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of)課程方案、專業教學指導方案而編寫出(out)版的(of)教科書。
第三條 在(exist)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片斷或者短小的(of)文字作(do)品、音樂作(do)品或者單幅的(of)美術作(do)品、攝影作(do)品,除作(do)者事先聲明不(No)許使用(use)的(of)外,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指明作(do)者姓名、作(do)品名稱,并且不(No)得侵犯著作(do)權人(people)依法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作(do)品片斷或者短小的(of)文字作(do)品,是(yes)指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use)的(of)單篇不(No)超過2000字的(of)文字作(do)品,或者國(country)家教育規劃(不(No)含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use)的(of)單篇不(No)超過3000字的(of)文字作(do)品。
短小的(of)音樂作(do)品,是(yes)指九年制義務教育和(and)國(country)家教育規劃教科書中使用(use)的(of)單篇不(No)超過5頁面或時(hour)長不(No)超過5分鍾的(of)單聲部音樂作(do)品,或者乘以(by)相應倍數的(of)多聲部音樂作(do)品。
第四條 教科書彙編者支付報酬的(of)标準如下:
(一(one))文字作(do)品:每千字300元,不(No)足千字的(of)按千字計算;
(二)音樂作(do)品:每首300元;
(三)美術作(do)品、攝影作(do)品:每幅200元,用(use)于(At)封面或者封底的(of),每幅400元;
(四)在(exist)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of)錄音制品教科書中使用(use)的(of)已有錄音制品:每首50元。
支付報酬的(of)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by)排印的(of)版面每行字數乘以(by)全部實有的(of)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印不(No)足一(one)行的(of),按一(one)行計算。
詩詞每十行按一(one)千字計算;不(No)足十行的(of)按十行計算。
非漢字的(of)文字作(do)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漢字數付酬标準的(of)80%計酬。
第五條 使用(use)改編作(do)品編寫出(out)版教科書,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of)規定确定報酬後,由改編作(do)品的(of)作(do)者和(and)原作(do)品的(of)作(do)者協商分配,協商不(No)成的(of),應當等額分配。
使用(use)的(of)作(do)品有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作(do)者的(of),應當等額分配該作(do)品的(of)報酬,作(do)者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六條 教科書出(out)版發行存續期間,教科書彙編者應當按照本辦法每年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一(one)次報酬。
報酬自教科書出(out)版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
教科書彙編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報酬,應當在(exist)每學期開學第一(one)個(indivual)月内将其應當支付的(of)報酬連同郵資以(by)及使用(use)作(do)品的(of)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教科書彙編者支付的(of)報酬到(arrive)賬後,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hour)按相關規定向著作(do)權人(people)轉付,并及時(hour)在(exist)其網站上(superior)公告教科書彙編者使用(use)作(do)品的(of)有關情況。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收轉報酬,應當編制報酬收轉記錄。
使用(use)作(do)品的(of)有關情況包括使用(use)作(do)品的(of)名稱、作(do)者(包括原作(do)者和(and)改編者)姓名、作(do)品字數、出(out)版時(hour)間等。
第七條 教科書出(out)版後,著作(do)權人(people)要(want)求教科書彙編者提供樣書的(of),教科書彙編者應當向著作(do)權人(people)提供。
教科書彙編者按照本辦法通過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的(of),可以(by)将樣書交給相關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由其轉交給著作(do)權人(people)。
轉交樣書産生(born)的(of)費用(use)由教科書彙編者承擔。
第八條 教科書彙編者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将相應報酬轉交給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後,對著作(do)權人(people)不(No)再承擔支付報酬的(of)義務。
第九條 教科書彙編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報酬的(of),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十條 教科書彙編者向錄音制作(do)者支付報酬,适用(use)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和(and)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one)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of)其他(he)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No)一(one)緻的(of),以(by)本辦法爲(for)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