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管理辦法

2015-06-07 / 本站

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加強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管理,促進新聞出(out)版業技術創新與發展,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标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新聞出(out)版行業的(of)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從事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活動,适用(use)本辦法。

第三條 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全面落實國(country)家标準化戰略,以(by)推動新聞出(out)版技術進步,促進新聞出(out)版業健康、有序發展爲(for)宗旨,貫徹協調統一(one)、廣泛參與、鼓勵創新、國(country)際接軌、支撐發展的(of)标準化工作(do)方針,堅持依法辦事、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和(and)協調推進的(of)原則。

第四條 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主要(want)任務是(yes)在(exist)全行業開展标準的(of)制定、修訂、宣傳、實施,運用(use)标準化手段促進新聞出(out)版行業的(of)技術進步,提升新聞出(out)版行業産品質量和(and)服務質量。

第五條 标準化是(yes)新聞出(out)版行業科學發展的(of)重要(want)基礎性工作(do),各級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要(want)加強對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領導和(and)管理,并納入新聞出(out)版行業各級發展規劃、計劃和(and)财政預算。

第六條 新聞出(out)版行業各單位不(No)得無标準生(born)産,應依法執行強制性标準,積極采用(use)推薦性标準;鼓勵研究國(country)際标準和(and)國(country)外先進标準,結合我(I)國(country)國(country)情和(and)産業發展的(of)需要(want),積極采用(use),制定相關标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七條  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統一(one)管理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貫徹執行國(country)家标準化工作(do)的(of)方針、政策和(and)法律法規,制定、頒布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相關規定,負責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宏觀管理;

(二)審批發布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規劃和(and)工作(do)計劃;

(三)負責新聞出(out)版領域國(country)家标準的(of)申報;

(四)負責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的(of)批準發布,并報國(country)家标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五)受國(country)家标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管理新聞出(out)版領域的(of)全國(country)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批準成立新聞出(out)版領域的(of)行業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

(七)批準成立新聞出(out)版領域标準注冊管理機構;

(八)審議、決定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其他(he)重大(big)事項。

第八條  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負責标準化工作(do)在(exist)新聞出(out)版行業的(of)貫徹實施,組織起草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相關規定,起草、實施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規劃和(and)工作(do)計劃,建立和(and)完善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體系;

(二)負責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日常管理與監督,負責與其他(he)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協調;

(三)組織起草新聞出(out)版領域國(country)家标準;

(四)審核和(and)批準行業标準立項;

(五)負責組織新聞出(out)版領域相關标準的(of)制定、修訂、複審工作(do);

(六)負責行業标準發布前的(of)審核;

(七)開展行業标準的(of)動态維護和(and)标準符合性測試與評估工作(do);

(八)負責新聞出(out)版領域的(of)标準宣傳、培訓、實施,對标準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建和(and)管理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并指導其開展相關标準化工作(do);

(十)組建和(and)管理新聞出(out)版領域标準注冊管理機構;

(十一(one))組織協調參加國(country)際标準化組織的(of)有關活動并承擔有關工作(do);

(十二)負責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工作(do)的(of)其他(he)重大(big)事項。

第九條 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有關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貫徹執行有關标準化工作(do)的(of)方針、政策和(and)法律法規;

(二)在(exist)本部門業務範圍内負責提出(out)制定、修訂标準的(of)立項建議;

(三)在(exist)本部門業務範圍内負責标準的(of)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協助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開展标準化宣傳、培訓工作(do)。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貫徹執行有關标準化工作(do)的(of)方針、政策和(and)法律法規;

(二)提出(out)制定、修訂标準的(of)立項建議;

(三)在(exist)本行政區域内負責标準的(of)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對本行政區域内各新聞出(out)版單位及相關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of)标準化工作(do)進行指導;

(五)在(exist)本行政區域内協助開展新聞出(out)版标準化宣傳、培訓工作(do)。

第十一(one)條  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包括新聞出(out)版領域的(of)全國(country)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及行業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是(yes)由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歸口管理的(of)在(exist)本專業領域内從事全國(country)性标準化工作(do)的(of)組織機構,按技術歸口管理原則劃分工作(do)範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貫徹執行有關标準化工作(do)的(of)方針、政策和(and)法律法規;

(二)研究起草本專業标準化工作(do)規劃,建立健全标準體系;

(三)分析本專業領域的(of)标準化工作(do)需求,廣泛征集标準立項建議,提出(out)本專業領域的(of)标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

(四)按照各級标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的(of)标準制定、修訂計劃,組織本專業領域标準的(of)制定和(and)修訂工作(do);

(五)負責對組織起草的(of)标準的(of)專業内容和(and)文本質量進行審查;

(六)組織對本專業領域的(of)标準進行複審;

(七)組織開展标準宣傳、培訓、對外交流工作(do),協助開展對标準貫徹實施情況的(of)檢查工作(do),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八)承辦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的(of)其他(he)工作(do)。

 

第三  标準的(of)制定、修訂與發布

 

第十二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的(of)制定、修訂與發布應本着公開透明、科學合理、技術先進、協調配套、切實可行和(and)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want)的(of)原則進行。

新聞出(out)版領域國(country)家标準的(of)制定、修訂與發布應遵循《國(country)家标準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均可向技術歸口的(of)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out)标準立項建議,所提立項建議沒有技術歸口管理的(of)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時(hour),可以(by)向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直接提出(out),由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指定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接收。

立項建議應符合以(by)下條件:

(一(one))在(exist)新聞出(out)版領域内,有制定基礎、通用(use)、方法、産品、技術、管理等各類标準以(by)規範生(born)産與管理的(of)需求;

(二)因現行标準不(No)适用(use)而應予以(by)修訂。

第十四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制定、修訂實行年度立項制度。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論證通過後,于(At)每年5月31日前向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報送下一(one)年度标準立項申請,申請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one))标準項目建議書;

(二)标準草案或框架;

(三)項目立項專家論證意見;

(四)其他(he)必要(want)材料。

第十五條 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于(At)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項申請的(of)審查,确定項目名稱、項目歸口管理的(of)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項目承擔方等,并形成下一(one)年度的(of)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制定、修訂計劃,經公示後由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下達。

第十六條 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對列入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制定、修訂計劃中的(of)标準制定、修訂項目給予适當經費補貼。補貼經費的(of)使用(use),須按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of)規定專款專用(use)。鼓勵有條件的(of)企業參與标準的(of)制定、修訂工作(do)。

第十七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制定、修訂計劃執行過程中,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對計劃項目進行增補、調整或撤銷。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方應在(exist)計劃确定的(of)時(hour)限内完成标準的(of)起草工作(do)。标準的(of)起草應在(exist)廣泛調研、深入研究、充分協調和(and)試驗驗證的(of)基礎上(superior),按照标準編寫規則提出(out)标準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方向項目歸口管理的(of)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交項目送審材料,由秘書處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核,确定能否提交審查,如未達到(arrive)審查要(want)求應退回項目承擔方修改完善。

送審材料包括:

(一(one))标準送審稿;

(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三)征求意見彙總處理表及标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 标準的(of)審查由項目歸口管理的(of)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由委員會秘書處召開專家審查會,對标準送審稿提出(out)初步審查意見;初步審查通過後,由全體委員以(by)會議審查或函審方式完成标準審查。

第二十一(one)條 标準的(of)報批由項目歸口管理的(of)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向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提出(out)申請,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one))标準申報單;

(二)标準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四)征求意見彙總處理表及标準送審稿;

(五)審查會議紀要(want)或函審結論表。

第二十二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報批稿經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統一(one)編号,由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批準發布,并向國(country)家标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由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授權出(out)版單位出(out)版,相關費用(use)從項目經費中支出(out)。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行業标準由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強制性行業标準的(of)代号爲(for)CY;推薦性行業标準的(of)代号爲(for)CY/T;行業标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of)代号爲(for)CY/Z。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标準實施後,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應根據新聞出(out)版産業發展形勢,結合新聞出(out)版行業科學技術的(of)發展及管理的(of)需要(want)适時(hour)組織複審,并形成複審報告,報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審批發布。複審周期一(one)般不(No)超過五年。

第二十七條  對隻有通過動态維護方式才能有效實施的(of)标準,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在(exist)批準發布時(hour)指定其動态維護機構,由該機構組織技術專家負責該标準的(of)動态維護。

第二十八條  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批準發布後,任何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發現個(indivual)别技術内容有問題,必須作(do)少量修改或增減時(hour),可以(by)向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委員會提出(out)修改建議,由該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核認定後提交标準修改單,報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并做出(out)相應決定。

 

第四章  标準的(of)實施和(and)監督

 

第二十九條 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标準化主管部門應在(exist)标準發布後組織标準的(of)宣傳和(and)貫徹,并對标準的(of)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新聞出(out)版廣電總局和(and)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of)質量檢驗機構,要(want)密切配合标準的(of)貫徹實施工作(do),依據相關标準對新聞出(out)版領域企業提供的(of)産品和(and)服務進行檢驗。

第三十一(one)條 新聞出(out)版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協助各級政府相關機構及質量檢驗機構開展标準的(of)宣傳和(and)實施的(of)監督檢查工作(do)。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在(exist)新聞出(out)版領域開展生(born)産、經營等活動中,應依法執行強制性标準,積極采用(use)推薦性标準和(and)行業标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任何單位開展的(of)生(born)産和(and)服務活動,應當執行相應的(of)企業标準或項目标準、工程标準。

禁止生(born)産、銷售和(and)進口不(No)符合強制性标準的(of)産品。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out)版領域各類産品未達到(arrive)相關強制性标準要(want)求的(of),不(No)得進入流通領域;凡未通過标準檢驗和(and)标準符合性測試認證的(of)産品不(No)得參評相關獎勵。

第三十四條 标準屬于(At)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和(and)取得顯著效益的(of)新聞出(out)版領域的(of)國(country)家标準或行業标準,應納入新聞出(out)版領域相關科技獎勵範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依法作(do)出(out)警告、三萬元以(by)下罰款的(of)行政處罰。其中,提供的(of)産品或服務不(No)符合強制性标準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born)産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出(out)版物質量不(No)符合有關标準的(of),根據《出(out)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of)規定,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of),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标準化主管部門、質量檢驗機構和(and)标準測試工作(do)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因失職、渎職造成不(No)良後果或重大(big)損失的(of),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從事版權領域标準化活動,參照适用(use)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out)版署于(At)2001年1月6日發布的(of)《新聞出(out)版行業标準化管理辦法》同時(hour)廢止。

Copyright 2024-2035 山東出(out)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備案号:京ICP證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