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use)文字作(do)品支付報酬辦法
第一(one)條 爲(for)保護文字作(do)品著作(do)權人(people)的(of)著作(do)權,規範使用(use)文字作(do)品的(of)行爲(for),促進文字作(do)品的(of)創作(do)與傳播,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use)文字作(do)品支付報酬由當事人(people)約定;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的(of),适用(use)本辦法。
第三條 以(by)紙介質出(out)版方式使用(use)文字作(do)品支付報酬可以(by)選擇版稅、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者一(one)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稅,是(yes)指使用(use)者以(by)圖書定價×實際銷售數或者印數×版稅率的(of)方式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的(of)報酬。
基本稿酬,是(yes)指使用(use)者按作(do)品的(of)字數,以(by)千字爲(for)單位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的(of)報酬。
印數稿酬,是(yes)指使用(use)者根據圖書的(of)印數,以(by)千冊爲(for)單位按基本稿酬的(of)一(one)定比例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的(of)報酬。
一(one)次性付酬,是(yes)指使用(use)者根據作(do)品的(of)質量、篇幅、作(do)者的(of)知名度、影響力以(by)及使用(use)方式、使用(use)範圍和(and)授權期限等因素,一(one)次性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的(of)報酬。
第四條 版稅率标準和(and)計算方法:
(一(one))原創作(do)品:3%—10%
(二)演繹作(do)品:1%—7%
采用(use)版稅方式支付報酬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可以(by)與使用(use)者在(exist)合同中約定,在(exist)交付作(do)品時(hour)或者簽訂合同時(hour)由使用(use)者向著作(do)權人(people)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最低保底發行數的(of)版稅。
首次出(out)版發行數不(No)足千冊的(of),按千冊支付版稅,但在(exist)下次結算版稅時(hour)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No)再重複支付。
第五條 基本稿酬标準和(and)計算方法:
(一(one))原創作(do)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釋部分參照該标準執行。
(二)演繹作(do)品:
1.改編:每千字20-100元
2.彙編:每千字10-20元
3.翻譯: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by)千字爲(for)單位,不(No)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支付報酬的(of)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by)排印的(of)版面每行字數乘以(by)全部實有的(of)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不(No)足一(one)行的(of),按一(one)行計算。
詩詞每十行按一(one)千字計算,作(do)品不(No)足十行的(of)按十行計算。
辭書類作(do)品按雙欄排版的(of)版面折合的(of)字數計算。
第六條 印數稿酬标準和(and)計算方法:
每印一(one)千冊,按基本稿酬的(of)1%支付。不(No)足一(one)千冊的(of),按一(one)千冊計算。
作(do)品重印時(hour)隻支付印數稿酬,不(No)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use)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of)付酬方式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可以(by)與使用(use)者在(exist)合同中約定,在(exist)交付作(do)品時(hour)由使用(use)者支付基本稿酬的(of)30%-50%。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作(do)品一(one)經使用(use),使用(use)者應當在(exist)6個(indivual)月内付清全部報酬。作(do)品重印的(of),應在(exist)重印後6個(indivual)月内付清印數稿酬。
第七條 一(one)次性付酬的(of),可以(by)參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of)基本稿酬标準及其計算方法。
第八條 使用(use)演繹作(do)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原作(do)品已進入公有領域外,使用(use)者還應當取得原作(do)品著作(do)權人(people)的(of)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九條 使用(use)者未與著作(do)權人(people)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Got it)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and)标準,與著作(do)權人(people)發生(born)争議的(of),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of)付酬标準的(of)上(superior)限分别計算報酬,以(by)較高者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并不(No)得以(by)出(out)版物抵作(do)報酬。
第十條 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使用(use)者通過轉授權方式在(exist)境外出(out)版作(do)品,但對支付報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No)明的(of),使用(use)者應當将所得報酬扣除合理成本後的(of)70%支付給著作(do)權人(people)。
第十一(one)條 報刊刊載作(do)品隻适用(use)一(one)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條 報刊刊載未發表的(of)作(do)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自刊載後1個(indivual)月内按每千字不(No)低于(At)100元的(of)标準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報酬。
報刊刊載未發表的(of)作(do)品,不(No)足五百字的(of)按千字作(do)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No)足千字的(of)按千字計算。
第十三條 報刊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的(of)相關規定轉載、摘編其他(he)報刊已發表的(of)作(do)品,應當自報刊出(out)版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of)付酬标準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報酬,不(No)足五百字的(of)按千字作(do)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No)足千字的(of)按千字計算。
報刊出(out)版者未按前款規定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報酬的(of),應當将報酬連同郵資以(by)及轉載、摘編作(do)品的(of)有關情況送交中國(country)文字著作(do)權協會代爲(for)收轉。中國(country)文字著作(do)權協會收到(arrive)相關報酬後,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hour)向著作(do)權人(people)轉付,并編制報酬收轉記錄。
報刊出(out)版者按前款規定将相關報酬轉交給中國(country)文字著作(do)權協會後,對著作(do)權人(people)不(No)再承擔支付報酬的(of)義務。
第十四條 以(by)紙介質出(out)版方式之外的(of)其他(he)方式使用(use)文字作(do)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use)者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of)付酬标準和(and)付酬方式付酬。
在(exist)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use)文字作(do)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use)者可以(by)參照本辦法規定的(of)付酬标準和(and)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條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use)文字作(do)品适用(use)《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use)作(do)品支付報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country)家版權局會同國(country)家發展和(and)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國(country)家版權局1999年4月5日發布的(of)《出(out)版文字作(do)品報酬規定》同時(hour)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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