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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管理規定》4月15日起施行

2015-06-11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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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管理規定》4月15日起施行

  中國(country)新聞出(out)版報訊 (記者卓宏勇)3月17日,新聞出(out)版總署以(by)署長令的(of)形式正式公布《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管理規定》和(and)《音像制品制作(do)管理規定》,并将于(At)4月15日起施行。這(this)是(yes)自2005年12月1日《報紙出(out)版管理規定》和(and)《期

 

刊出(out)版管理規定》施行以(by)來(Come),新聞出(out)版總署首次頒發新聞出(out)版管理方面的(of)規定,規定将進一(one)步完善出(out)版管理體系。

  此次頒布的(of)《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管理規定》共9章63條,相比1997年頒布的(of)《電子出(out)版物管理規定》,更加科學和(and)符合實際,也加強了(Got it)服務性。例如,對設立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單位應當具備的(of)條件規定更加詳細,特别是(yes)注冊資本金、工作(do)場所面積都有明确要(want)求:“有200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注冊資本;有适應業務範圍需要(want)的(of)設備和(and)工作(do)場所,其固定工作(do)場所面積不(No)得少于(At)200平方米。”此外,關于(At)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單位變更的(of)事項,比起舊規定,《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管理規定》更加宏觀,事項也少了(Got it)很多,舊的(of)規定對于(At)“改變名稱、業務範圍、經濟性質、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out)版物的(of)名稱、刊期、媒體形态的(of)”都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而新《規定》隻要(want)求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音像制品制作(do)管理規定》是(yes)根據國(country)務院《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和(and)《出(out)版管理條例》制定,共5章31條。它明确了(Got it)《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中音像制品制作(do)的(of)條件和(and)程序等,對制作(do)單位設立、制作(do)經營活動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out)詳細規定。例如,申請設立音像制作(do)單位應有50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注冊資本、固定經營場所面積不(No)低于(At)100平方米等。申請設立音像制作(do)單位,由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審批,他(he)們(them)要(want)自收到(arrive)申請書之日起60日内,作(do)出(out)批準或者不(No)批準的(of)決定,并通知申請人(peo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