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29日 ,新出(out)圖〔1997〕53号)
爲(for)了(Got it)認真貫徹黨的(of)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強出(out)版管理,樹立行業新風,進一(one)步繁榮出(out)版事業,根據國(country)務院頒布的(of)《出(out)版管理條例》和(and)中宣部、新聞出(out)版署的(of)有關規定,現重申并補充關于(At)禁止買賣書号、刊号、版号的(of)若幹規定如下:
一(one)、嚴禁出(out)版單位買賣書号、刊号、版号。凡是(yes)以(by)管理費、書号費、刊号費、版号費或其它名義收取費用(use),出(out)讓國(country)家出(out)版行政部門賦予的(of)權力,給外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提供書号、刊号、版号和(and)辦理有關手續,放棄編輯、校對、印刷、複制、發行等任何一(one)個(indivual)環節的(of)職責,使其以(by)出(out)版單位的(of)名義牟利,均按買賣書号、刊号、版号查處。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以(by)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地(land)購買書号、刊号、版号,并參與出(out)版、印刷、複制、發行等活動。凡購買書号、刊号、版号從事的(of)出(out)版活動均屬非法出(out)版活動,堅決予以(by)取締。
三、出(out)版工作(do)者在(exist)組稿和(and)編輯過程中,不(No)得以(by)任何名義,向供稿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索取和(and)收受各種費用(use)(如審稿費、編輯費、校對費等),不(No)得索取和(and)收受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等。
四、出(out)版工作(do)者不(No)得在(exist)出(out)版、印刷、複制、發行等經營活動中索取和(and)收受回扣或提成。
五、嚴禁出(out)版工作(do)者參與各種非法出(out)版活動。出(out)版工作(do)者不(No)得爲(for)不(No)法書商提供證明材料和(and)辦理有關手續,以(by)掩蓋買賣書号、刊号、版号的(of)非法行爲(for)。
六、出(out)版工作(do)者不(No)得利用(use)職務之便在(exist)他(he)人(people)作(do)品上(superior)署名,以(by)謀取個(indivual)人(people)名利;不(No)得利用(use)職務之便以(by)他(he)人(people)名義支取稿費、編審費、校對費等費用(use)。
七、出(out)版單位要(want)嚴格财務管理,嚴格審計制度,不(No)得在(exist)出(out)版、印刷、複制和(and)發行活動中以(by)任何名義搞任何形式的(of)“體外循環”或虛假的(of)“體内循環”。
八、出(out)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of)書号、刊号、版号的(of)管理制度,指定專人(people)負責書号、刊号、版号的(of)管理。不(No)得将書号、刊号、版号和(and)經濟創收指标等承包到(arrive)編輯部或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在(exist)異地(land)設立編輯機構。
九、出(out)版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出(out)版個(indivual)人(people)或企事業單位名錄或約稿收費等名義,向供稿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以(by)任何名義索取任何費用(use)。
十、出(out)版單位印刷、複制出(out)版物必須到(arrive)有印刷許可證、複制許可證的(of)印刷廠、複制廠印刷或複制;出(out)版單位不(No)得向沒有一(one)級批發權的(of)任何發行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總發行權,也不(No)得向非發行單位批發出(out)版物。出(out)版單位的(of)一(one)切印刷業務、複制業務和(and)發行業務,必須嚴格遵守新聞出(out)版署關于(At)實行印刷委托書、複制委托書、書刊發行委托書的(of)有關規定。
十一(one)、出(out)版單位的(of)年度出(out)版計劃及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of)重大(big)選題,應嚴格按國(country)家出(out)版行政部門的(of)具體規定,辦理備案等手續。出(out)版單位對書稿的(of)初審、複審和(and)終審工作(do)要(want)切實到(arrive)位、嚴格把關,對編、排、校、印等環節進行全程監督。
十二、對違反上(superior)述規定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由國(country)家出(out)版行政部門,根據國(country)務院頒布的(of)《出(out)版管理條例》和(and)其它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of),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各出(out)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上(superior)述規定,要(want)根據本單位的(of)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of)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out)版行政部門要(want)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以(by)監督執行本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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