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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2006-01-01 /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保障和(and)監督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處罰法》和(and)《出(out)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違反出(out)版管理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of),由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處罰法》和(and)本辦法的(of)規定實施。
第三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one))必須有法定依據,遵守法定程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二)必須以(by)事實爲(for)依據,與違法行爲(for)的(of)事實、性質、情節以(by)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事實不(No)清的(of),不(No)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違法行爲(for)給予行政處罰的(of)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of)不(No)得作(do)爲(for)行政處罰的(of)依據;
(四)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自覺守法;
(五)在(exist)作(do)出(out)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people)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of)事實、理由和(and)依據,聽取當事人(people)的(of)陳述、申辯,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No)能成立。
第四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在(exist)法定職權範圍内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爲(for)實施行政處罰:
(一(one))《出(out)版管理條例》規定的(of)違法行爲(for);
(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規定的(of)違法行爲(for);
(三)《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的(of)違法行爲(for);
(四)其他(he)有關法律、法規和(and)規章規定的(of)應當由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of)違法行爲(for)。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是(yes)指新聞出(out)版署,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計劃單列市新聞出(out)版局,地(land)市級和(and)縣級新聞出(out)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規定的(of)行使新聞出(out)版行政管理職能的(of)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of)具有新聞出(out)版管理職能的(of)組織實施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适用(use)本辦法。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新聞出(out)版署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爲(for)實施行政處罰:
(一(one))在(exist)全國(country)有重大(big)影響的(of);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新聞出(out)版署管轄的(of);
(三)其他(he)應當由自己管轄的(of)。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爲(for)實施行政處罰:
(一(one))在(exist)本行政區有重大(big)影響的(of);
(二)涉及外國(country)的(of);
(三)其他(he)依法應當由自己管轄的(of)。
其他(he)地(land)方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發生(born)的(of)違法行爲(for)實施行政處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of)地(land)方性法規、規章有具體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由主要(want)違法行爲(for)發生(born)地(land)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管轄。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對同一(one)違法行爲(for)都有管轄權的(of),由先立案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管轄。
第九條 地(land)方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就行政處罰管轄發生(born)争議或者管轄不(No)明的(of),報請共同的(of)上(superior)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指定管轄。該上(superior)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其中一(one)個(indivual)地(land)方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管轄,或者指定适宜的(of)其他(he)地(land)方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條 上(superior)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處理下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管轄的(of)行政處罰案件,也可以(by)把自己管轄的(of)行政處罰案件交下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處理。
下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認爲(for)其管轄的(of)行政處罰案件重大(big)、複雜,需要(want)由上(superior)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處理的(of),可以(by)報請上(superior)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決定。
第十一(one)條 對出(out)版單位的(of)行政處罰,由新聞出(out)版署或者省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管轄;新聞出(out)版署、省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認爲(for)由出(out)版單位所在(exist)地(land)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管轄更适宜的(of),可以(by)指定該地(land)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 吊銷許可證的(of)處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認爲(for)違法行爲(for)構成犯罪的(of),必須将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有關著作(do)權的(of)違法行爲(for),由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五條 除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處罰法》可以(by)當場作(do)出(out)行政處罰決定的(of)以(by)外,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of)違法行爲(for)的(of),應當立案查處。
第十六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對有關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遵守出(out)版法律、法規和(and)規章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exist)檢查中發現的(of)違法行爲(for),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及時(hour)立案。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在(exist)進行執法檢查時(hour),執法人(people)員不(No)得少于(At)兩人(people),并應當向當事人(people)或者有關人(people)員出(out)示新聞出(out)版行政執法證。
第十七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在(exist)執法檢查中,發現正在(exist)印刷、複制、批發、零售、出(out)租違禁出(out)版物或者非法出(out)版物,情況緊急來(Come)不(No)及立案的(of),執法人(people)員可以(by)采取以(by)下措施:
(一(one))對違法行爲(for)予以(by)制止或者糾正;
(二)對違禁出(out)版物或者非法出(out)版物、專用(use)于(At)違法行爲(for)的(of)工具、設備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關證據。
第十八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行爲(for)舉報制度,接受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對違法行爲(for)的(of)控告、檢舉。對控告、檢舉的(of)違法行爲(for)經審核基本屬實的(of),應當及時(hour)立案。不(No)予立案的(of),應當及時(hour)告知控告人(people)或檢舉人(people)。
第十九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對其他(he)行政機關移送的(of)、上(superior)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指定或者交辦的(of)、當事人(people)主動交待的(of)和(and)通過其他(he)方式發現的(of)違法行爲(for),應當及時(hour)立案。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案件的(of)具體立案工作(do)由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的(of)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立案應當制作(do)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people)審查,決定立案或者不(No)予立案。
立案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情況緊急來(Come)不(No)及立案的(of),應當在(exist)調查取證或者依法采取有關行政措施後及時(hour)立案。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one)條 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及時(hour)進行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必須全面、客觀、公正,以(by)收集确鑿證據,查明違法事實。
第二十二條 調查取證由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立案的(of)職能部門或者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所屬的(of)稽查部門負責。
調查取證時(hour)執法人(people)員不(No)得少于(At)兩人(people),并向當事人(people)或有關人(people)員出(out)示有效證件。執法人(people)員與當事人(people)有直接利害關系的(of),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進行調查取證可以(by)采取以(by)下手段:
(一(one))詢問當事人(people)、證人(people)、利害關系人(people)等有關人(people)員;
(二)查閱、複制與違法行爲(for)有關的(of)文件、檔案、賬簿和(and)其他(he)書面材料;
(三)對違法出(out)版物或者其他(he)違法物品抽樣取證;
(四)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he)組織對證據進行鑒定;
(六)對與違法行爲(for)有關的(of)場所、設備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people)員進行調查取證應制作(do)詢問筆錄、勘驗或檢查等調查筆錄,筆錄由當事人(people)或有關人(people)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people)拒絕簽名或蓋章的(of),由執法人(people)員在(exist)筆錄上(superior)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進行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和(and)勘驗、檢查,應當有當事人(people)在(exist)場,當事人(people)拒絕到(arrive)場的(of),執法人(people)員應當邀請有關人(people)員參加見證。執法人(people)員應當在(exist)調查筆錄上(superior)注明情況,并由參加見證的(of)有關人(people)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people)員對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的(of)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一(one)式兩份,寫明物品的(of)名稱、數量、規格等項目,由執法人(people)員、當事人(people)簽字或者蓋章,一(one)份清單交付當事人(people)。當事人(people)拒絕簽名或者蓋章和(and)接收清單的(of),由執法人(people)員在(exist)清單上(superior)注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在(exist)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by)後難以(by)取得的(of)情況下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應當經過本機關負責人(people)批準,并向當事人(people)出(out)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責令當事人(people)或者有關人(people)員在(exist)證據保存期間不(No)得轉移、毀壞。認爲(for)先行登記保存的(of)證據确需移至他(he)處的(of),可以(by)移至适當的(of)場所保存。
情況緊急來(Come)不(No)及辦理上(superior)款規定程序的(of),執法人(people)員可以(by)先行采取措施,事後及時(hour)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of)證據,應當在(exist)七日内作(do)出(out)以(by)下處理決定:
(一(one))需要(want)進行檢驗或者鑒定的(of),予以(by)檢驗或者鑒定;
(二)對依法應予沒收的(of),予以(by)沒收,對依法不(No)予沒收的(of),退還當事人(people);
(三)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of),移交有關機關。
在(exist)七日内未作(do)出(out)處理決定的(of),應當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記保存的(of)證據退還當事人(people)。
第二十九條 非法出(out)版物的(of)鑒定由省級以(by)上(superior)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指定的(of)鑒定機關和(and)鑒定人(people)員作(do)出(out),違禁出(out)版物的(of)鑒定由省級以(by)上(superior)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作(do)出(out)。鑒定書由兩名以(by)上(superior)鑒定人(people)簽名,經機關負責人(people)審核後簽發,加蓋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出(out)版物鑒定專用(use)章。
鑒定中遇有複雜、疑難問題或者鑒定結論有分歧,或者應當事人(people)申請要(want)求重新鑒定的(of),可以(by)報請上(superior)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鑒定。
第三十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在(exist)調查取證有困難的(of)情況下,可以(by)委托其他(he)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就某些事項代爲(for)調查取證,受委托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辦理,及時(hour)将調查取證結果回複委托的(of)機關。
上(superior)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對已經立案的(of)案件可以(by)指示下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第五章 聽 證
第三十一(one)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作(do)出(out)責令停産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和(and)較大(big)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調查取證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people)有要(want)求聽證的(of)權利。
本條所稱"較大(big)數額罰款",由新聞出(out)版署作(do)出(out)處罰決定的(of),是(yes)指對公民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對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罰款;由地(land)方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作(do)出(out)處罰決定的(of),按照地(land)方性法規、規章的(of)規定辦理,地(land)方性法規、規章未作(do)規定的(of),是(yes)指對公民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對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要(want)求舉行聽證的(of),應當在(exist)被告知後三日内提出(out)書面申請,說明聽證要(want)求和(and)理由。當事人(people)提出(out)書面申請有困難的(of),可以(by)口頭提出(out)申請,調查取證部門應當制作(do)筆錄,并由當事人(people)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people)在(exist)被告知後三日内未提出(out)聽證申請的(of),視爲(for)放棄聽證要(want)求,由調查取證部門記錄在(exist)案。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從本機關法制工作(do)部門或者其他(he)比較超脫的(of)相關職能部門中指定一(one)名聽證主持人(people)、一(one)名書記員。調查取證部門的(of)人(people)員不(No)得作(do)爲(for)聽證主持人(people)和(and)書記員。
第三十四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of),應當制作(do)聽證通知書,并在(exist)聽證七日前,将舉行聽證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通知當事人(people)和(and)本案調查人(people)員。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可以(by)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by)委托一(one)至二人(people)代理。委托代理人(people)申請和(and)參加聽證的(of),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權限。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接到(arrive)聽證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不(No)按期參加聽證的(of),視爲(for)放棄聽證要(want)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one)的(of),聽證可以(by)延期舉行:
(一(one))當事人(people)有正當理由未到(arrive)場的(of);
(二)當事人(people)提出(out)回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want)重新确定主持人(people)的(of);
(三)發現有新的(of)重要(want)事實需要(want)重新調查核實的(of);
(四)其他(he)需要(want)延期的(of)情形。
第三十七條 在(exist)聽證舉行過程中,當事人(people)放棄申辯或者退出(out)聽證的(of),終止聽證,并記入聽證筆錄。
第三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people)履行以(by)下職責:
(一(one))決定舉行聽證的(of)時(hour)間和(and)地(land)點;
(二)主持進行聽證程序;
(三)維持聽證秩序;
(四)決定終止聽證;
(五)決定聽證延期舉行;
(六)根據聽證情況向機關負責人(people)寫出(out)報告并就案件的(of)處理提出(out)意見。
聽證書記員如實記錄聽證情況,制作(do)聽證筆錄,協助聽證主持人(people)工作(do)。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認爲(for)主持人(people)、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of),有權申請回避。書記員的(of)回避,由主持人(people)決定;主持人(people)的(of)回避,由其所在(exist)部門負責人(people)決定。
第四十條 聽證應當按照以(by)下程序進行:
(一(one))聽證會開始,介紹主持人(people)、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
(二)告知當事人(people)聽證中的(of)權利和(and)義務,詢問是(yes)否有回避申請;
(三)核對參加聽證的(of)當事人(people)及代理人(people)、本案調查人(people)員、本案直接利害關系人(people)、證人(people)的(of)身份;
(四)本案調查人(people)員說明案件事實、證據、适用(use)的(of)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以(by)及拟作(do)出(out)的(of)行政處罰決定的(of)理由;
(五)詢問當事人(people)或者代理人(people)、本案調查人(people)員、證人(people)和(and)其他(he)有關人(people)員,并要(want)求出(out)示有關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people)或者代理人(people)從事實和(and)法律上(superior)進行申辯,并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
(七)當事人(people)或者其代理人(people)和(and)本案調查人(people)員就本案的(of)事實和(and)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八)當事人(people)或者其代理人(people)作(do)最後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people)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四十一(one)條 聽證結束,當事人(people)或者其代理人(people)應當将申辯材料及有關證據提交聽證主持人(people)。
第四十二條 聽證筆錄應當在(exist)聽證後交雙方人(people)員審核,經确認無誤後,由雙方人(people)員在(exist)聽證筆錄上(superior)簽名。雙方人(people)員拒絕簽名的(of),由書記員在(exist)筆錄上(superior)記明。
第四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people)應當根據聽證确定的(of)事實、證據,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of)規定對原拟作(do)出(out)的(of)處罰決定及其事實、理由和(and)依據加以(by)複核,向本機關負責人(people)提出(out)意見。
第六章 決 定
第四十四條 違法行爲(for)經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的(of),調查人(people)員應當制作(do)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載明違法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處罰意見及立案、調查取證情況。
調查人(people)員應當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one)、三十二條的(of)規定,聽取當事人(people)的(of)陳述和(and)申辯。
調查人(people)員應當将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和(and)當事人(people)的(of)陳述、申辯材料,連同立案審批表和(and)其他(he)有關證據材料,經本部門負責人(people)同意,送本機關法制工作(do)部門複核。
經過聽證的(of)案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of)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法制工作(do)部門對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等書面材料就以(by)下事項進行複核,簽署意見後報本機關負責人(people)審批:
(一(one))認定事實是(yes)否清楚;
(二)适用(use)法律是(yes)否正确;
(三)處罰意見是(yes)否合法、适當;
(四)是(yes)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he)有關事項。
第四十六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負責人(people)對報送的(of)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等材料進行審查,根據不(No)同情況分别作(do)出(out)以(by)下決定:
(一(one))确有應受行政處罰的(of)違法行爲(for),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do)出(out)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事實不(No)能成立的(of)和(and)違法行爲(for)輕微依法可以(by)不(No)予行政處罰的(of),不(No)予行政處罰;
(三)認爲(for)違法行爲(for)構成犯罪的(of),移送司法機關;
(四)認爲(for)應當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其他(he)許可證的(of),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提出(out)建議;
(五)認爲(for)應當給予當事人(people)或受處罰單位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行政處分的(of),向其所在(exist)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out)建議。
經過聽證的(of)和(and)其他(he)較重大(big)的(of)行政處罰,由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負責人(people)集體讨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of),應當制作(do)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和(and)國(country)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of)事項。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決定不(No)給予行政處罰的(of),應當制作(do)不(No)予行政處罰通知書,說明不(No)予行政處罰的(of)理由,送達當事人(people)。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決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of)案件,應當制作(do)建議追究刑事責任意見書,連同有關材料和(and)證據及時(hour)移送有管轄權的(of)司法機關。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建議吊銷當事人(people)營業執照或者其他(he)許可證的(of),應當制作(do)建議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其他(he)許可證意見書。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建議給予當事人(people)或者其他(he)有關人(people)員行政處分的(of),應當制作(do)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意見書,送達當事人(people)或者其他(he)人(people)員所在(exist)單位或其主管機關。
本條各款所列法律文書,由調查部門負責制作(do)并送達。
第四十八條 對同一(one)違法行爲(for),其他(he)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罰款處罰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不(No)得再予罰款,但仍可以(by)依法給予其他(he)種類的(of)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給予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of),應當明确停業的(of)時(hour)限和(and)整頓的(of)事項。
第五十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for)的(of)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indivual)月内作(do)出(out);案件重大(big)、複雜的(of),經本機關負責人(people)決定,可以(by)延長,但延長的(of)時(hour)間最多不(No)得超過兩個(indivual)月。
作(do)出(out)行政處罰決定的(of)日期以(by)行政處罰決定書上(superior)的(of)日期爲(for)準。
第七章 執 行
第五十一(one)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exist)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people);當事人(people)不(No)在(exist)場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在(exist)作(do)出(out)行政處罰決定的(of)七日内依照民事訴訟法的(of)有關規定,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people)。
第五十二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作(do)出(out)的(of)行政處罰決定,可以(by)在(exist)有關範圍内予以(by)通報或者在(exist)報紙、期刊等媒介上(superior)公布。
第五十三條 罰款的(of)收繳依照國(country)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沒收的(of)出(out)版物需要(want)銷毀的(of),紙質出(out)版物應當化漿,其他(he)出(out)版物應當以(by)适宜的(of)方式銷毀。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專人(people)負責銷毀事宜,監督銷毀過程,核查銷毀結果,防止應當銷毀的(of)出(out)版物流失。
沒收的(of)出(out)版物不(No)需要(want)銷毀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報請上(superior)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決定處理的(of)方式。
第五十五條 對沒收的(of)從事非法活動的(of)主要(want)專用(use)工具和(and)設備,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于(At)給予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people)停業期間的(of)整頓情況進行監督,并在(exist)停業期滿前進行檢查驗收,對整頓符合要(want)求的(of),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申請,恢複其業務。
第五十七條 上(superior)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作(do)出(out)的(of)行政處罰決定,可以(by)指示下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執行。
第五十八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hour),可以(by)采取下列措施糾正違法行爲(for):
(一(one))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of)出(out)版、印刷、複制、發行單位予以(by)公告取締;
(二)責令停止出(out)版、印刷、複制、發行出(out)版物;
(三)其他(he)責令當事人(people)糾正違法行爲(for)的(of)措施。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逾期不(No)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處罰法》規定的(of)措施處理。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當事人(people)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提出(out)。
第六十條 當事人(people)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No)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六十一(one)條 出(out)版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終結後,調查人(people)員應當将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統計制度和(and)重大(big)行政處罰備案制度,每半年向上(superior)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提交一(one)次行政處罰統計報告,重大(big)行政處罰報上(superior)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機關的(of)法制工作(do)部門負責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進行監督,負責辦理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of)事項。
第六十四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執法證由新聞出(out)版署統一(one)制作(do),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新聞出(out)版行政執法證未頒發之前,适用(use)當地(land)人(people)民政府頒發的(of)執法證或者其他(he)有效證件。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出(out)版物,是(yes)指違反《出(out)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出(out)版的(of)出(out)版物,僞造、假冒出(out)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out)版的(of)出(out)版物,擅自印刷或者複制的(of)境外出(out)版物,非法進口的(of)出(out)版物。
本辦法所稱違禁出(out)版物,是(yes)指内容違反《出(out)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of)出(out)版物。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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