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out)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2006-01-01 /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加強出(out)版市場管理,建立全國(country)統一(one)、開放、競争、有序的(of)出(out)版物市場,發展和(and)繁榮出(out)版發行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and)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country)務院《出(out)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use)于(At)出(out)版的(of)總發行、批發、零售等發行業務及監督管理。

出(out)版物的(of)出(out)租、散發、附送等行爲(for),适用(use)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出(out)版物,是(yes)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and)電子出(out)版物等。

圖書包括各類書籍、畫冊、挂曆、圖片、年畫、年曆等。

報紙是(yes)指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每周至少出(out)版一(one)期的(of)連續出(out)版物。

期刊是(yes)指有固定名稱和(and)欄目,用(use)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順序編号,成冊的(of)連續出(out)版物。

音像制品是(yes)指錄有内容的(of)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and)激光視盤等。

電子出(out)版物是(yes)指以(by)數字代碼方式将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exist)磁、光、電等介質上(superior),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of)設備讀取使用(use),用(use)以(by)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and)積累文化,并可複制發行的(of)傳播媒體。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出(out)版物的(of)征訂、儲運、批發、零售(包括郵購,下同)、投遞及互聯網上(superior)購銷等經營行爲(for)。

總發行是(yes)指出(out)版物印制(複制)完成後,統一(one)由具有總發行資格的(of)出(out)版物發行單位負責該出(out)版物在(exist)全國(country)發行的(of)經營行爲(for)。

批發是(yes)指以(by)一(one)定折扣、批量,在(exist)一(one)定區域内向出(out)版物發行單位銷售出(out)版物的(of)經營行爲(for)。

零售是(yes)指直接向用(use)戶或讀者銷售出(out)版物的(of)經營行爲(for);郵購是(yes)通過郵送方式向用(use)戶或讀者銷售出(out)版物的(of)經營行爲(for)。

投遞是(yes)指将出(out)版物遞送至用(use)戶或讀者的(of)經營行爲(for)。

第五條 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必須遵守國(country)家的(of)有關法律、法規和(and)規章,堅持爲(for)人(people)民服務和(and)爲(for)社會主義服務的(of)方向。

第六條 新聞出(out)版署依照《出(out)版管理條例》負責全國(country)出(out)版物市場的(of)指導和(and)監督管理工作(do),負責制定全國(country)出(out)版物市場結構、布局和(and)發展的(of)規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of)實際情況制定本地(land)區出(out)版市場發展規劃和(and)管理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出(out)版物市場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并負責組織市縣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按分級管理的(of)原則實施本規定。

第七條 音像制品的(of)發行管理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章 出(out)版物發行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必須經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九條 申請從事出(out)版物總發行業務的(of)單位,應經其上(superior)級主管機關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審核後,報新聞出(out)版署批準,頒發《出(out)版物發行(總發行)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出(out)版物總發行業務。

第十條 申請設立出(out)版特批發單位或申請從事出(out)版物批發業務單位,經地(land)市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批準,報新聞出(out)版署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頒發《出(out)版物發行(批發)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出(out)版物批發業務。

  第十一(one)條 申請設立出(out)版物零售、投遞、出(out)租單位申請從事出(out)版物零售、投遞、出(out)租業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由當地(land)縣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批準,經地(land)市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備案,由當地(land)縣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頒發《出(out)版物發行(零售、投遞、出(out)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出(out)版物的(of)零售、投遞、出(out)租業務。

  第十二條 從事出(out)版物總發行業務的(of)單位,應且備下列條件:

  (一(one))具有法人(people)資格的(of)國(country)有出(out)版物發行單位及國(country)家核準的(of)國(country)有資本控股的(of)出(out)版物發行公司;

  (二)有符合新聞出(out)版署認定的(of)、能夠承擔行政責任的(of)上(superior)級主管機關;

  (三)有與出(out)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适應的(of)、相對固定的(of)發行專業人(people)員;

  (四)有與出(out)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适應的(of)設備和(and)固定的(of)經營場所,注冊資金不(No)少于(At)1000萬元;

  (五)有向全國(country)(包括農村、邊遠地(land)區)發貨的(of)能力和(and)相應的(of)備貨能力;

  (六)有健全的(of)管理制度;

  (七)行政法規及新聞出(out)版署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出(out)版物批發單位或從事出(out)版物批發業務的(of)單位,應且備下列條件;

  (一(one))國(country)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of)公司;

  (二)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的(of)出(out)版局認定的(of)能夠承擔行政責任的(of)主管單位;

  (三)有與出(out)版物批發業務相适應的(of)相對固定的(of)發行專業人(people)員;

  (四)有與出(out)版物批發業務相适應的(of)設備和(and)固定的(of)經營場所,注冊資金不(No)少于(At)50萬元;

  (五)法規、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出(out)版物零售、投遞、出(out)租單位或從事出(out)版物零售、投遞、出(out)租業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經營者必須有當地(land)常住戶口;

  (二)經營者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

  (三)有一(one)定的(of)設施和(and)資金,有固定的(of)經營場所,法人(people)注冊資金不(No)少于(At)10萬元。

  (四)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十五條 設立出(out)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投遞、出(out)租等單位或從事出(out)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投遞、出(out)租業務的(of)單位除依照前款條件外,還必須符合有關出(out)版物市場總量、結構和(and)布局的(of)規劃。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do)企業不(No)得從事出(out)版物總發行、批發業務;出(out)版物印制、複制單位不(No)得從事或間接從事出(out)版物的(of)總發行、批發、零售業務。

  第十七條 組建出(out)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設立讀者俱樂部等進行出(out)版物交流、銷售活動的(of)經營性組織,應經當地(land)省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批準,報新聞出(out)版署備案。設立全國(country)性的(of)出(out)版物連鎖銷售組織,應經當地(land)省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批準,報新聞出(out)版署備案。

  設立全國(country)性的(of)出(out)版邊銷銷售組織,應經總部所在(exist)地(land)省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審核,報新聞出(out)版署批準。

  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do)的(of)出(out)版物零售單位,應經當地(land)省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審核,報新聞出(out)版署核準。

  第十八條 經批準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根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核準的(of)經營範圍,在(exist)原審批部門備案後,可進行互聯網上(superior)出(out)版物的(of)購銷活動,非出(out)版物發行單位不(No)得開辦“網上(superior)書店”或進行互聯網上(superior)出(out)版物的(of)購銷活動。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出(out)版物發行、出(out)租單位或申請從事出(out)版物發行、出(out)租業務的(of)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應按前款要(want)求向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章程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自收到(arrive)申請書之日起60天之内,應作(do)出(out)批準或不(No)予批準的(of)決定。不(No)予批準的(of),要(want)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one)條 經批準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需變更登記事項的(of),應事前向原審批部門提出(out)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變更。

  出(out)版物發行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歇業、被撤銷、破産或因其他(he)原因終止營業應向審批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繳回許可證。

第三章 出(out)版物發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出(out)版發行、出(out)租等業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one))不(No)得發行、散發、附送和(and)出(out)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主權,違反國(country)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内容的(of)出(out)版物;

  (二)不(No)得發行、散發、附送和(and)出(out)租國(country)家明令查禁的(of)出(out)版物;

  (三)不(No)得發行、散發、附送和(and)出(out)租盜版、盜印的(of)出(out)版物;

  (四)不(No)得發行、散發、附送和(and)出(out)租無書号、刊号、版号及僞造、假冒出(out)版單位出(out)版的(of)非法出(out)版物;

  (五)不(No)得以(by)任何形式參與任何參與買賣書号、刊号、版号;

  (六)不(No)得發行和(and)出(out)租内部資料性出(out)版物;

  (七)不(No)得從非出(out)版物發行單位和(and)出(out)版零售單位進貨;

  (八)不(No)得超出(out)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核定的(of)經營範圍經營,也不(No)得超越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限定的(of)區域、地(land)點經營;

  (九)不(No)得張貼和(and)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内容的(of)或範圍經營,也不(No)超越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限定的(of)區域、地(land)點經營;

  (十)不(No)得搭配銷售、出(out)租出(out)版物和(and)強行推銷出(out)版物;

  (十一(one))不(No)得擅自更改出(out)版物标價和(and)版權頁;

  (十二)《出(out)版物發行許可證》應在(exist)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挂,不(No)得塗改、複制,不(No)得以(by)任何形式出(out)借 、出(out)租、轉讓和(and)轉包。

  第二十三條 出(out)版單位委托出(out)版物總發行單位征訂發行出(out)版物,應使用(use)統一(one)的(of)《出(out)版物征訂發行委托書》;不(No)得向無出(out)版物總發行權的(of)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出(out)版物總發行權,不(No)得委托無出(out)版物批發權的(of)單位批發出(out)版物或代理出(out)版物批發業務,不(No)得委托非出(out)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out)版物。

  第二十四條 出(out)版單位可從事本單位出(out)版物的(of)總發行、批發、零售等業務,但不(No)得發行其他(he)出(out)版單位的(of)出(out)版物。

  第二十五條 出(out)版單位在(exist)注冊登記城市之外設立發行分支機構,應經出(out)版單位注冊所在(exist)地(land)和(and)當地(land)省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批準,報新聞出(out)版署備案。出(out)版單位設立的(of)發行分支機構不(No)具備法人(people)資格,隻能從事本單位出(out)版的(of)出(out)版物的(of)發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出(out)版單位和(and)出(out)版物發行單位在(exist)注冊登記地(land)址之外另設立具有法人(people)資格的(of)出(out)版物發行單位,均應根據所從事的(of)業務範圍,經注冊所在(exist)地(land)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同意後,向當地(land)新聞行政部門申報,并由當地(land)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分别按照第九、十、十一(one)、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one)條的(of)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要(want)加強對出(out)版物發行單位的(of)管理,按時(hour)對出(out)版物發行單位進行年檢。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應加強對出(out)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場的(of)指導和(and)管理,做到(arrive)管理規範化、标準化和(and)科學化。要(want)建立出(out)版物市場檢查隊伍,完善出(out)版物售前送審制度和(and)制度。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和(and)全國(country)性出(out)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by)早請主辦本省的(of)地(land)方或專業性出(out)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可以(by)接受委托承辦全國(country)性的(of)出(out)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不(No)具有出(out)版物總發行權的(of)發行單位,不(No)得主辦或接受委托承辦任何出(out)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第二十九條 舉辦全國(country)性出(out)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應提前六個(indivual)月報新聞出(out)版署審核批準。
  舉辦地(land)方或專業性的(of)出(out)版物訂貨、展銷活動,應提前四個(indivual)月報當地(land)省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審批,并報新聞出(out)版署備案。

  第三十條 中小學教科書、大(big)中專教材、黨和(and)國(country)家的(of)重要(want)文獻、領導人(people)的(of)著作(do),由新聞出(out)版署核準的(of)出(out)版物發行單位經營,其他(he)出(out)版物發行單位及個(indivual)人(people)均不(No)得經營。

  第三十一(one)條 按規定内部發行的(of)出(out)版物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核準的(of)出(out)版物發行單位或者出(out)版單位在(exist)内部出(out)售,其他(he)出(out)版發行單位及個(indivual)人(people)均不(No)得經營。

  内部發行的(of)出(out)版物,禁止在(exist)公開發行的(of)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上(superior)宣傳和(and)刊登廣告,禁止在(exist)門市部公開陳列。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進口的(of)境外出(out)版物由新聞出(out)版署核準的(of)出(out)版物發行單位經營,其他(he)單位發行或展銷境外出(out)版物,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out)版署批準。
  境外來(Come)料加工的(of)出(out)版物必須按有關規定運返境外規定地(land)點,需要(want)在(exist)境内發行、散發、附送的(of),按進出(out)口的(of)有關規定辦理。境外出(out)版物不(No)得用(use)于(At)營業性出(out)租。

  台灣地(land)區和(and)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of)出(out)版物參照境外出(out)版物管理。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根據國(country)家有關法律、法規取締和(and)銷毀的(of)出(out)版物,由出(out)版單位出(out)版的(of),并從出(out)版物發行單位進貨的(of),其經濟損失由出(out)版單位負擔,經濟索賠一(one)律通過原供貨渠道逐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out)版物發行的(of),由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予以(by)取締,沒收其發行的(of)全部出(out)版物和(and)韋法所得,以(by)及從事非法活動的(of)主要(want)工具、設備,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by)上(superior)10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of),處3000無以(by)上(superior)1 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of)出(out)版物和(and)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by)上(superior)10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者處以(by)2000元以(by)上(superior)1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one))發行、散發、附送和(and)出(out)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country)家利益和(and)主權,違反國(country)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内容的(of)出(out)版物的(of);
  (二)發行、散發、附送和(and)出(out)租國(country)家明令查禁的(of)出(out)版物的(of);
  (三)發行、散發、附送和(and)出(out)租盜版、盜印的(of)出(out)版物的(of);
  (四)發行、散發、附送和(and)出(out)租無書号、刊号、版号及僞造、假冒出(out)版單位出(out)版的(of)非法出(out)版物的(of)。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發行中小學教科書和(and)發行、展銷或出(out)租境外出(out)版物的(of),由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展銷或出(out)租的(of)出(out)版物和(and)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by)上(superior)5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of)處2000元以(by)上(superior)1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of)出(out)版物和(and)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of),處1000元以(by)上(superior)1萬地(land)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發行和(and)出(out)租内部資料性出(out)版物或擅自發行規定由内部發行的(of)出(out)版物的(of);
  (二)擅自發行大(big)中專教材的(of);
  (三)出(out)版單位發行非本單位出(out)版的(of)出(out)版物的(of);
  (四)從非出(out)版物發行單位和(and)出(out)版物零售單位進貨的(of);

  (五)向無出(out)版物總發行權的(of)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出(out)版物總發行權的(of);

  (六)委托無出(out)版物批發權的(of)單位批發出(out)版物或代理出(out)版物批發業務的(of);

  (七)委托非出(out)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out)版物的(of);

  (八)出(out)版物零售單位從事出(out)版物批發活動的(of);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新聞出(out)版行政門市部處1000元以(by)上(superior)5000元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參與買賣書号、刊号、版号的(of);
  (二)超出(out)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核定的(of)經營範圍經營,或超越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限定的(of)區域、地(land)點經營的(of);
  (三)張貼和(and)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内容的(of)或有欺詐性文字的(of)征訂單、廣告和(and)宣傳畫的(of);
  (四)搭配銷售(出(out)租)出(out)版物和(and)強行推銷出(out)版物的(of);
  (五)擅自更改出(out)版物标價和(and)出(out)版權頁的(of);
  (六)《出(out)版物發行許可證》沒有在(exist)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挂的(of),或塗改、複制、出(out)借、出(out)租、轉讓、轉包許可證的(of);

  (七)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of)。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設立出(out)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場,予以(by)取締,并對主辦單位處1萬元的(of)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主辦或接受委托承辦出(out)版物訂貨、展銷活動的(of),由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對主辦單位和(and)承辦單位處1000元以(by)上(superior)1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參加未經批準的(of)出(out)版物訂貨、展銷活動的(of)出(out)版單位和(and)出(out)版物發行單位處500元以(by)上(superior)5000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四十一(one)條 違反本規定,公開宣傳和(and)陳列内部出(out)版物的(of),由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處500元以(by)上(superior)5000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out)版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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