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買賣書号”

2006-01-01 / 
(中央宣傳部 新聞出(out)版署 1993年10月 新出(out)聯字[1993]13号)
(節選)
第二,出(out)版社必須對出(out)版物的(of)編輯、校對、印刷、發行等各個(indivual)環節負全部責任,不(No)得以(by)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land)出(out)賣書号,不(No)得将經濟指标和(and)書号分配給編輯個(indivual)人(people)掌握。

第三,嚴禁任何單位、任何個(indivual)人(people)以(by)任何形式購買書号。購買書号出(out)版的(of)圖書,屬非法出(out)版物,堅決予以(by)取締。

第四,對違反上(superior)述規定的(of)出(out)版社,将分别情況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追究領導和(and)主要(want)責任者責任、停業整頓,直至撤銷社号。對情節嚴懲構成犯罪的(of)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其他(he)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違反上(superior)述規定,按非法出(out)版活動處置,觸犯型律的(of)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凡違反規定,超出(out)協作(do)出(out)書範圍和(and)協作(do)對象,放棄對協作(do)出(out)版的(of)圖書的(of)編輯、校對、印刷、發行等各個(indivual)環節職責的(of),按“買賣書号“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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